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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0:56:59 来源: 点击率:

 来源:建设处时间:2023年01月04日 12:41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并经2022年第4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行为,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四川省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按照本意见开展项目法人管理工作。

(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省、市、县三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四)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其中:

1.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行政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行政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2.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3.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原则上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第四条规定落实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或直接明确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可研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六)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的水利工程建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七)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八)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后,应按照项目法人组建层级,以正式文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备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2.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资料;

3.机构设置、职能、技术力量构成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

(九)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与工程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建设与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移民环保、财务、综合等部门。

3.人员结构合理,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人数,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招标、合同、移民、环保、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6.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十)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十一)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

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追究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相关责任。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在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十二)项目法人可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也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代行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相关具体职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交叉施工、建材协调、防疫、建设环境保障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十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项目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十五)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项目法人在项目各阶段的主要职责包括:

1.前期工作阶段

(1)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报告或文件;

(3)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

(4)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咨询,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2.施工准备阶段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工建设,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2)组织开展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3)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4)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7)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组织制定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实施阶段

(1)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2)及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4)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

(5)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并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6)严格质量管理,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做好施工质量评定的确认工作;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8)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当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10)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1)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12)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

4.竣工验收阶段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或参与征地拆迁、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

(5)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7)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十七)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四、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十八)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十九)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招标及合同、资金、档案等过程管理。

1.质量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

(4)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完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完工)日期;

(5)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6)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数字孪生、BIM等技术的应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3)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应为本机构现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险种,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5)鼓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保障安全生产经费,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8)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进度管理方面

(1)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

(3)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按计划推进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4)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论证研究;

(5)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按要求开展过程质量检测;

(6)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建设情况。核查参建单位相关许可证件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执证信息,对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审查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招标及合同管理方面

(1)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参建单位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项目文件管理责任、质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4)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

(5)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列入工程投资,合同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6)严格履行合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资金管理方面

(1)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概算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满足成本控制、竣工决算要求;

(2)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 禁止工程价款结算不实、超进度支付、滞后支付及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

(4)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督促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代发工资等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5)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档案管理方面

(1)设立或明确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建立符合需求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网络;

(2)负责制定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参建单位进行项目文件管理和归档交底;

(3)建立项目文件管理和归档考核机制,对项目文件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等情况进行考核;

(4)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

(5)负责落实项目档案工作经费,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项目法人应及时填报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平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建立与应用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十一)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标采购、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五、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二十二)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项目法人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厅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各市(州)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十三)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考核等级可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相关监督检查办法,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对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出现2次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外,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换处理。

(二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二十六)水利厅对各地的项目法人考核与管理工作开展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项目法人考评细则